新疆四类困难人员可获医疗救助
《全民健康大讲堂》新疆讯(央舆三风融媒中心)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新疆基本医疗保险的四类人员: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实施意见》明确,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第三类救助对象中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实行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实施意见》提出,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南疆四地州不低于80%;对第三类、第四类救助对象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和25%左右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均不低于60%。